关于一例新冠病毒IgM抗体检测阳性人员
李某处置情况的报告
2020年4月22日,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市疾控中心关于“黑龙江省疾控中心协查我市一名哈尔滨返沈人员新冠病毒IgM抗体检测阳性”的报告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调查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李某,女,60岁,1960年 1月28日生,系辽宁省人民医院心内科门诊医生。现住址:铁西区北三中路2号鑫丰御景华庭4-492。
二、流行病学及临床检查情况
根据本人自述,李某于4月12日乘坐G763列车前往哈尔滨,4月13日8时,陪同女儿到哈医大一院独立设置的整形科就诊。4月17日20时,同女儿从医院打车到达哈尔滨火车站,乘坐T262列车返沈。返沈后居家未外出。4月20日返岗上班,接诊时本人及患者均佩戴口罩。4月22日14时,市疾控中心接到黑龙江省疾控中心协查函,称李某于4月16日新冠病毒IgM阳性(核酸检测阴性、IgG阴性),17日哈尔滨市疾控中心复核IgM阳性(IgG阴性)。沈阳市卫健委立即启动转运程序,于22日15时将李某转入市六院。
入院后,李某无发热、咳嗽咳痰等临床表现,血常规和肺CT检查均无异常,血清抗体检测IgM阳性、IgG阴性。21时30分,经市疾控中心采用三种试剂复核,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三、已采取措施
(一)将李某转入市六院隔离医学观察14天,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至少间隔24小时),再隔离观察14天后,解除隔离。
(二)对省人民医院全体医护人员进行核酸筛查。
(三)对其接触过的116名患者全部在省医院9号楼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至少间隔24小时)后,解除隔离。
(四)将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2名家庭成员和3名同事送市委党校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至少间隔24小时)后,解除隔离。
(五)对其居所和医院门诊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效果评价合格后方可使用。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2日
省人民医院医生李某,女,于4月12日起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一院陪护家人,按照当地规定,4月16日、17日医院分别对其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两次结果均为阴性,血清抗体IgM检测结果阳性、IgG检测结果阴性。李某于4月17日晚返回沈阳至4月19日居家未外出,其向单位瞒报赴哈尔滨行程,4月20日返岗上班,在医院门诊出诊时本人及其接诊患者均佩戴口罩。
4月22日,我省疾控中心接到黑龙江省疾控中心协查函,通报了李某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一院陪护期间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情况。当日下午,相关部门对李某进行隔离管理。李某无发热、咳嗽、咳痰等临床表现,血常规和肺CT检查均无异常。沈阳市疾控中心采用3种试剂复核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血清抗体检测IgM阳性、IgG阴性。23日凌晨1时省疾控中心复核,采用4种试剂进行检测,3种试剂显示血清抗体IgM阴性,1种试剂显示为阳性。经省级专家组按照国家《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标准会诊,李某目前暂排除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不具有传染性。因IgM可疑阳性,须密切关注临床症状并继续进行核酸和血清抗体监测,对其采取隔离14天措施。
同时,李某共同生活的2名家属及3名省人民医院密切接触的同事均已实施隔离医学观察14天,并检测新冠病毒核酸结果均为阴性。
省人民医院目前门急诊、住院病房正常开诊。已责成省人民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对李某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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