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回收股东股份,公司性质不同,法定流程迥异。公司法对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分别作出不同规定。
A、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有效决议,收回过错股东所持股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法律赋予有限公司较大的意思自治权,由全体股东协商制定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收回过错股东所持股份多种情形,譬如,不实际出资的、出资有瑕疵的、股东身份不合法的、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资格不能自然继承的等等。也就是说,收回股东所持股份,首先是依章程约定,依章程执行;其次是章程没有约定的,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达到回收股份之目的。
B、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流通股份,可以在交易所自由流通、自由转让;其限制股份,需依法依规,按照法定解禁程序按步操作。一般情况下,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用五款内容对股份回收作了详细界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二款,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三款,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四款,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五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结合本问题,解读上述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与关联公司合并、股权激励、异议股东请求、股转债等特殊情形下,可以依据相关程序,回收股东相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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