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食堂分来两类:
一是事业型(主要)
二是少量社会化(企业型)
1.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2.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规范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根据《会计法》、《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教育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食堂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应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宗旨,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规范伙食费的收支行为。
第三条 学校法人代表为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
(注:新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改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第六条:按规定设置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日清月结。
第七条:学校和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督查的职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伙食标准按成本确定收取。
实行包伙的学校,伙食费标准要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伙食管理小组集体研究制定。
伙食标准要根据食堂的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
伙食费标准需提高时,应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收取伙食费时由会计出具收据。收费后按班级汇总造册,以便核查。
第十条:收取的伙食费必须当天存入学校食堂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伙食费支出分为“伙食支出”和“其他支出”。
“伙食支出”含米、面、油、荤菜类、素菜类、电费、水费、燃料、配料、物价风险准备金等。
“其他支出”含为食堂服务人员劳务承包支出、餐具及设施的添置、食堂的小型修缮等。
第十二条 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账中列支。
第十三条 所有支出的发票凭证必须由经办人、值日厨师、保管员、食堂管理员等签字后报学校分管领导签报,由食堂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
根据食堂就餐人数的多少,食堂采购人员可预付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定期结报。备用金一般在2000——10000元。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可按伙食费收入的一定比例(5%—10%)提取物价风险准备金,用于米、油、肉、煤等物价上涨时学生伙食质量的保证,物价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以伙食净收入为基数适时作增减变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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