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在企业工作多年的财务人员,来谈谈。
首先来看下3月2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其中第三条规定: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购进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那么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政策执行前后出口退税变化。
以提问者的数字八戒公司是100%出口企业(非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企业),月出口销售1亿元(离岸外币换算后人民币金额),材料成本占比70%(不考虑3%进项和其他进项及免税购进货物),人工及其他费用2000万,出口退税率16%,所得税25%。
一、政策执行前免抵退税额=10000*16%=1600万,
应纳税额=0-10000*70%*16%=-1120万元(留抵税额),
按免抵退税额与留抵税额取低原则,出口退税额为1120万元。出口退税额应计入应收补贴款科目,此科目在会计上属于过渡科目,不结转利润,待补贴款到账后,该科目余额自然归零。
净利润=1000(1-25%)=750万。
二、如果所有供应商含税价不降
政策执行后免抵退税额=10000*13%=1300万,
应纳税额=0-(10000*70%*1.16)/1.13*13%=-934.16万元(留抵税额),
按免抵退税额与留抵税额取低原则,出口退税额为934.16万元。
净利润=(10000-(10000*70%*1.16)/1.13-2000)(1-25%)=610.62万。
减少出口退税185.84万元,减少净利润139.38万元,亏大了。
从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如果供应商都不降价(按原含税价),对出口企业是相当不利的。
建议:与供应商协商,不含税价不变,降税点。我们也来看看计算结果:
政策执行后免抵退税额=10000*13%=1300万,
应纳税额=0-10000*70%*13%=-910万元(留抵税额),
按免抵退税额与留抵税额取低原则,出口退税额为910万元。
净利润=(10000-10000*70%-2000)(1-25%)=750万。
净利润不变,减少了出口退税210万元,实际这210万元本身就是降税后购买材料少出的税金,对企业来说没有损失。
关注:冷墨默,个人企业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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