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若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话能够用吗?对此你怎么看?
关于招待费在所得税上的变迁,是由以前的全年销售额的5‰以内全额税前扣除,变成了销售收入的5‰和招待费的60%孰低,且招待费的40%是必然调增的,简而言之,你招待费花的每一分钱,其中的40%是要做纳税调增的。
至于这个销售收入的5‰的招待费支出够不够?肯定是不够的。你想啊,1000万的销售收入你只能吃5万,这在实际中是远远不够的。作为一个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招待费的发生时很正常的事情,毕竟这是在中国,大环境决定了招待费的必然性,谈业务,大家先喝点,业务谈成了,大家联络感情再喝点,付款喝点儿,完工喝点,因而一般招待费和销售收入都是成百分比的,千分之五是远远不够的。
但是国家既然做了这样的规定,那么企业也就只能老老实实的执行!所以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招待费调增是必然的。除非,除非,除非你一年一分钱招待费都没有发生~!~
因此财务室很不愿意看到招待费单据的,因为那意味着你吃的每一分钱企业都要缴税(亏损除外)。
非请自来。
怎么看?用手机看!
业务招待费独具中国特色,一项业务不吃喝玩乐都很难成事,呵呵……制定这样的规定也是考虑了实际情况,不让税前扣除吧,确实与业务相关,说不过去;据实扣除吧,做生意的人往往又太精,有无与生产经营有关都要税前扣除,容易让人钻空子。
事情就摆在这,怎么解决?只能是按一定的比例标准扣除。说实在的,这两个标准还真绝。首先,扣除标准限额之一,按发生额60%扣除,相当于承认一大半吃喝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算不错了。
另一扣除标准限额跟企业销售收入相关,不排除所有业务都是吃喝谈成的, 5‰比例也算比较合理,收入100万,总不能谈业务吃喝花50万吧。
国人太有智慧,标准是否恰当,因人而异。至于说够不够用,那得看自身情况了,欲戴皇冠,必承其重。如果企业效益好,适当吃喝玩乐无妨,超过标准也就多纳税为国家作贡献,这没啥问题吧?
这么个规定肯定是有国家考虑的,国内的很多企业都很精明,天天钻法律的空子,想方设法少交税,既然少交税,那就多增加成本费用?
企业若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话能够用吗?对此你怎么看?
1、业务招待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够用吗?
如果说是企业老板,我想都会说不够用的,中国就是人情社会,干什么事情都要讲究人情,拉业务需要招待、竞标需要招待、采购需要招待、申请补助资质需要招待、维护政府关系需要招待,这些个招待不仅仅是吃饭这么简单,吃饭还是少数,关键是送礼,比如名烟名酒,这都是几千几万的花了,有时候干脆直接是送钱,送礼不好打动人心,送钱,这个货真价实,几千几万或者几十万万的送。
比如公司1000万收入,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也就是5万元,万的招待费,有时候可能就是一次的招待就花完了。
2、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1000万收入,如果是5万招待费,只能在税前扣除3万,另外2不能在计算所得税扣除。
3、为什么要用两个标准进行限定呢?
一方面主要是考虑招待费是不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不好界定,非常模糊,很多公司老板私人消费也报业务招待费,如果不这么限定,容易钻空子。
另一方面,国家还不是不太提倡人情往来、关系社会,让企业资金真正用到该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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