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需要从两方面入手,首先从会计角度上我们需要知道哪些人的发生的费用入福利费、哪些费用入福利费以及会计核算;其次税务上处理。具体如下:
一、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职工至少应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准则中的职工包括,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简单说就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准则所称的职工。(简单说未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劳务派遣类)
二、职工福利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②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③职工困难补助,或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④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上述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提示】其中职工疗养费、独生子女费等实际税法规定未明确,财务作为福利费。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如下:
①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医疗,统筹外费用)
②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工资支出)
③职工劳动保护费(单独列支)
④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⑤职工的学习费
⑥职工的伙食补助费(按月发的午餐补、出差伙食补)
⑦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职工旅游支出。
三、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可以采用成本计量。
1.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提示】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2.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或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的折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3.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有时以低于企业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比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以低于企业支付的价格向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以提供包含补贴的住房为例,企业在出售住房等资产时,应当将此类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内部售价之间的差额(即相当于企业补贴的金额)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且如果职工提前离开则应退回部分差价,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未规定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必须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直接计入出售住房当期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项差额相当于是对职工过去提供服务成本的一种补偿,不以职工的未来服务为前提,因此,应当立即确认为当期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四、福利费支出在税法上以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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