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待摊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项目,其一次性支付的一年期费用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一般是在“其他流动资产”列示。
原会计准则的“待摊费用”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一次购买的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等。
一次性支付一年期费用,在会计处理时,按照如下规则进行会计处理:即新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处理的,应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分别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金额较小,且对当期经营结果影响不大的一次性一年期费用,可以在费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损益;对于金额较大,且对当期经营结果影响较大的一次性一年期费用,为确保成本费用的均衡,可以先计入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在每个受益期内分摊计入成本或损益。
如,企业预付的财产保险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等一次性支付的、收益期一年的成本费用,当预付费用金额较小,且对当期经营利润影响不大时,则可以将预付款项一次性计入成本或损益类科目,即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而如果预付金额较大,对企业当期经营利润影响较大时,则可以将预付款项挂在“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并在受益期内进行分摊,即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
而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摊销方式处理。
例如,企业1月份向保险公司支付了财产保险费300万元,承保的这部分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根据企业费用分配原则,这部分费用应该分别由管理部门承担24万元,销售费用承担36万元,生产部门承担240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1、企业向保险公司支付300万元财产保险费时,
借:预付账款——-财产保险费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0万元
2、按月分摊财产保险费时,
借:管理费用——财产保险费 24万元/12=2万元
销售费用——财产保险费 36万元/12=3万元
制造费用——财产保险费 240万元/12=20万元
贷:预付账款——-财产保险费 25万元
其财产保险费预付账款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可以列示在“其他流动资产”。
总之,按照会计准则,其一次性支付的一年期费用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根据费用发生金额的大小,或是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或是分期均衡计入当期损益。而费用发生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一般在“其他流动资产”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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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8日
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
预提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资产负债表要求不符合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项目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因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上述两个科目实质上是属于结算类科目,2007年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科目的使用。
原“待摊费用”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处理;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余额,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税务费用
除预提费用以外,企业日常处理时还要计提一部分费用。按照税法要求除坏账准备金以外计提的其他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短期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都不得在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时产生的损失才能据实扣除。因此多数中小企业对准备金的计提业务平时不予处理,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进行账务处理。
实际发生相关损失,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要求的相关证据,经落实后才能给予认可。有些会计不按照要求平时随便计提减值准备或者时常进行存货盘亏、存货丢失等业务的处理,结果在汇算清缴时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全部被检查人员剔除,调增企业利润。
一般来说,工会经费、坏账准备、银行贷款利息等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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